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库存商品报废进项税款转出的依据是什么

编辑:乐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3-11-13

答: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第十条规定,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”、

“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”的进项税金,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。

原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非正常损失,是指生产、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,包括:

一是自然灾害损失;

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、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;

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。实际税收征管中,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,“其它非正常损失”范围不够明确,难以准确把握,存在争议。为此,修订后的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、丢失、霉烂变质的损失。

报废的材料和产品的进项税转出怎么做分录?

借:营业外支出

贷:原材料

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

借:营业外支出

贷:库存商品

应交税费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转出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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